收藏本站
 2024年4月19日
您现在的位置:渭南家庭服务业协会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专业委员会
  视频展播
  热门资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发
·
低收入家庭理财如何理财:积极攒钱
·
陕西国企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显威力
·
给家政服务撑把“保险伞”
·
家政职业险阶段性总结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
·
保险教授权威评价责任险
  最新推荐
·
【渭南家协·转发】渭南市民政局关
·
【渭南家协·转发】妇女权益保障法
·
民政部培训中心关于举办全国养老院
·
·
【渭南家协·分享】国家发展改革委
·
【渭南家协·分享】关于进一步加强
·
人社部等四部门印发《“十四五”职
·
《陕西省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渭南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市从事家庭服务行业及相关经济活动主体自愿联合成立的市级行业性团体组织,是经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原则,团结从事家庭服务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共同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在一切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制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满足社会各层次家庭服务消费者的需求,给下岗、失业和待业人员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推动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各级指导监管部门和渭南市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流程科学、机制高效;工作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在会员之间严守中立的立场。
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设于陕西省渭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研究家庭服务行业发展趋势,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维持行业秩序,监督企业运作。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具体职能: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法经营。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家庭服务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以及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
3、推进家庭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制度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对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5、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发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家庭服务行业参与政府部门有关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我市家庭服务行业经济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家庭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参与制定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 、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争取有利于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调解处理矛盾,促进相互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外部环境。
2、协调家庭服务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家庭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会员及社会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4、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家庭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家庭服务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推广经验。
3、开展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的通联工作机制。了解掌握国内外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动态,建立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培育市场,树立品牌,引导会员单位向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迈进。 
5、拓展行业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开展行业培训,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向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
(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展示、宣传和咨询活动。
2、表彰优秀会员和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家庭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 
3、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关注家庭服务行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防止针对家庭服务行业的恶意炒作。
4、承办法律、法规事项,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具体服务事项;承办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有合法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稳定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经营业绩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相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和自然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核准,报会长审批;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参与协会的管理;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各项权利平等,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会员代表人应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为代表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经催促仍超期90天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于退会会员,协会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欠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违反行规行约的,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决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面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批评; 
(四)退会的认可。 
会员对本协会实施的行规行约、行业自律措施或者本条各项决议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请理事会进行复核。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己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本条实施细则由理事会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收交标准和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友情链接
声明:渭南家庭服务网是渭南家庭服务业协会官方网站,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材料,均为渭南家庭服务业协会版权所有,未经授权同意,不得随意下载。
联系电话:0913-2186616  E-mail:110535761@qq.com
地址:渭南市盈泰珑宸四楼  邮编:714000
Copyright 2013-2014 wnjtxh.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千叶网络 陕ICP备13005369号
您是第 3010208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