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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保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渭南家庭服务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3-09-10  点击数: 2681 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 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规范的家庭服务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到2020年,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机制形成,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三)制订规划,引导各类业态协调发展。制订全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行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推进社区家庭服务站点建设,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消费需求,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加快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构筑满足城乡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四)完善制度标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家庭服务标准化试点和企业评级认证工作,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家庭服务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建立公益性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平台。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统一电话呼叫号码,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措施

  (六)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本地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

  (七)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各类学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八)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算的基础上,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落实3年免征营业税的扶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给予扶持。帮助中小家庭服务企业解决服务场所问题,引导其深入社区和县镇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变。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

  (十)扶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支持和鼓励大型家庭服务企业以资产、品牌、经营管理优势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通过发展直营、合资合作、特许加盟等途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建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跨区域经营和多元化服务,提升行业发展的集约化程度。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引导、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国家级和地方品牌。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一)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防范和化解风险。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场所、残疾人托养服务场所实行与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实行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就业服务。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大力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品牌规模效应,提高家庭服务劳务品牌的市场占有率。

  (十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地要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制订专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加强对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严格按照培训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培养一大批高素质、职业化的技能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鼓励引导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落实好有关加强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五)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等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七)健全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从业人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搞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要充实协调机构工作力量,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

  (十九)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人才培训、服务质量评定、服务监督、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和社会转变思想观念,尊重家庭服务劳动和从业人员,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具体配套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切实加快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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