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经过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予印发。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2015年12月29日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2015年12月29日经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第二条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陕西省民政厅依法批准的全省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专利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家庭服务业机构业务活动,维护家庭服务业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全省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家庭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五)了解、掌握省外家庭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全国同行业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承办省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于全省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进行选举和表决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使用鼓掌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召集。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使用鼓掌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导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多延长任期1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9日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12月29日)